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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程家祚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家祚,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783号原告:程家祚,现住白城市。被告:赵伟。程家祚诉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程家祚提供的赵伟地址有误,亦不能提供其他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家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景林人民陪审员  岳彩虹人民陪审员  张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