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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盼与赵河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盼,赵河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2108号原告:潘盼,女,汉族,1992年1月20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良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河境,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潘盼与被告赵河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河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剩余本金2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第一笔逾期还款利息1649元(2016年1月1日—2017年2月22日以本金24000元、年利率6%计算为1649元),第二笔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2月23日起按本金22000元、年利率6%计算至本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1日,被告通过原告前男友向原告借钱,原告借给被告24000元,被告打了一张借条并书面承诺在2015年年底归还全部借款。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2017年2月23日,原告找到被告的支付宝账户,被告当天归还2000元后,承诺每月归还部分,然而被告再次食言,不仅不还款,还不接原告电话,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出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个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个人信息及主体资格;3、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在2015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承诺年底还钱的事实;4、支付宝还款及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归还2000元之后,没有再还钱。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当庭对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质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3月21日,被告通过原告前男友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承诺年底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在年底并未归还相关款项,原告在2017年2月23日找到被告支付宝账户,并讨要到还款2000元,被告在聊天记录中承诺每月归还一定款项,至今都未归还。本院认为: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通过原告前男友借款24000元,承诺在2015年年底还清,后被告并未归还,2017年2月23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还款2000元,目前被告仍欠原告220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因借条约定年底还款,被告逾期未归还,因此2016年开始应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河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盼欠款22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赵河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