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宝元与刘文军、王晓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元,刘文军,王晓刚,李保云,北京鼎安特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859号原告:李宝元,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刘文军,男,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晓刚,男,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李保云,男,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鼎安特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云。李宝元与北京鼎安特玻璃有限公司、李保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原告李宝元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元撤诉。案件受理费由李宝元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