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宝坤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宝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261号罪犯张宝坤,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山东省新泰市。因犯盗窃罪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四日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3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该犯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新泰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张宝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11年7月15日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以(2015)泰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张宝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张宝坤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宝坤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经纶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