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建军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军(又名李小建、细建),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小学文化,司机,住红安县。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红安县看守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军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鄂11刑终18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鄂1122刑初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建军自2012年6月以来,先后在红安县城关镇、杏花乡等地采取破坏性手段入室盗窃作案共23起,盗窃现金、首饰、烟酒及其他物品,折合价值35067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6月1日,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人民医院家属区住宅楼7楼汪某家撬开防盗门入室,盗得人民币20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硬中华香烟1条、240元的黄鹤楼香烟2条、400元的黄鹤楼香烟1条和纪念币2枚、茶叶1斤。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8182元,被损铝合金防盗门价值700元。2、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工商局临街老住宅楼3楼301室罗某家撬开防盗门入室,盗得17寸三星牌液晶电脑显示器1台、软中华香烟1条、软黄鹤楼香烟1条、茶叶10斤。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5385元,被损铝合金防盗网价值1260元。3、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杏花大道新村姜某家撬开铝合金防盗网入室,盗得人民币500元、47寸海信牌电视机1台、樱花煤气灶1台、黄金项链1条、银手镯1对、古董银戒指1枚、安利日用品、四件套床上用品2套、花生油10斤、开水壶1个、洋酒1瓶。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10572元,被损铝合金防盗网价值200元。4、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杏花大道新村余某家撬开铝合金防盗网入室,盗得黄金戒指1枚和银手镯1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1080元,被损铝合金防盗网价值200元。5、2012年9月2日,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第三机床厂对面的粮食供应公司2楼鄢某家撬开铝合金防盗网入室,盗得人民币200元、澳门回归纪念币1套、铂金手链1条、铂金钻戒1枚、铂金钻石吊坠1条、玉石手镯1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钻石戒指2枚、玉石吊坠、白银锁链1条、玉石手珠1串、银元6块。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32800元,被损铝合金防盗网价值150元。6、2012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第一中学宿舍楼101号刘某1家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人民币700元、黄金戒指1枚、电子手表1块,银手镯1个、礼品项链1条、女式斜挎包1个、500元的黄鹤楼香烟1条、茶叶1斤。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2218元,被损防盗网价值200元。7、2013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园艺大道47号阮某家撬开防盗网入室,盗得人民币1700元、黄金项链1条、铂金钻戒1枚、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4个、铂金项链1条、240元的黄鹤楼香烟4条、40元1包的黄鹤楼香烟7包、90元1条的红金龙香烟7条、220元的玉溪香烟1条。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23650元,被损防盗网价值200元。8、2013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大道宏吉不锈钢厂老宿舍2楼陈某家中,盗得人民币600元、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1对、小孩戴的银手镯1对。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3760元。9、2013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金沙村冯家畈金林东街2排3楼王某家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人民币500元、12克铂金项链1条、6克铂金项链1条、1000元的黄鹤楼香烟1条、银白色的电子表1块。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7640元,被损防盗网价值100元。10、2013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新街易某的茶缘茶庄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眉茶81斤、芽茶23斤、野生茶5斤、龙井茶11斤、碧螺春茶14斤、毛尖茶6斤、茶叶包装8套。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29100元,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200元。11、2013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机场西村3栋5号1楼胡某家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42寸海信牌液晶电视机1台、落地电扇1台、12年白云边酒2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3920元,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160元。12、2013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胜利新村五栋五楼张某1家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人民币50800元、白色翡翠手镯1对、福禄寿翡翠摆件1个、飞利浦剃须刀1把。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78220元,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100元。13、2013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将军路55号1楼101室程某1家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人民币1000元、黄金手镯1个、铂金手链1条、铂金耳环1对、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16800元,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150元。14、2013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杏花乡河坎湾33号5楼秦某1家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人民币10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黄金项链1条、优质茶叶10斤(5000元)。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15045元,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200元。15、2014年1月31日晚,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南济街35号201室张某2家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15年白云边白酒3件、12年白云边白酒21件、稻花香1号白酒5件、稻花香2号白酒5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18060元,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200元。16、2014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王家畈社区沿河小区8-3号对面2楼彭某家撬开窗户防盗网准备入室盗窃时,被彭某发现(未遂)。经鉴定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180元。17、2014年2月7日,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北门岗东村路东6栋5号秦某2住的车库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人民币10450元、海鸥牌手表1块、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13498元,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160元。18、2014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杏花乡东门村接官厅塘东角2楼何某1家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人民币300元、凤凰图案铂金吊坠1条、长方形铂金吊坠1条、铂金手链1条、铂金钻戒2枚。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19300元,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150元。19、2014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南济街34栋3楼西户刘某2家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200元1斤的绿茶6斤、100元1斤的绿茶2斤、100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2条、600元1条的黄鹤楼香烟16包、40元1包的黄鹤楼香烟7包、24元1包的黄鹤楼香烟3包、20元1包的黄鹤楼香烟2包、蓝色中兴牌手机1部、包4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6362元,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150元。20、2014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将军大道古城小区1-8号刘某3家,将厨房处窗户防盗网剪开(未遂)。经鉴定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160元。21、2014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大道银丰公司程某2的仓库撬开卷闸门,盗得仓库内存放的稻花香二号白酒30件、长城干红葡萄酒1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10100元,被损卷闸门价值600元。22、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副食品商品楼北栋二单元三楼钟某家撬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盗得人民币5800元、景泰蓝花瓶1个、小瓷碗1对、银筷子1对、玉石貔貅1套、雅诗兰黛化妆品1套、香奈儿化妆品1套、驱风油1瓶、保济丸4盒、黄道益牌红花油2瓶、蛇标膏药30片、撒隆巴斯膏药2盒、加拿大饼干3盒、巧克力1盒。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14830元,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200元。23、2015年3月31日19时,被告人李建军到红安县城关镇丛林山2栋2号何某2家撬开窗户防盗网,盗得人民币22200元、银元28块、黄金项链1条、银耳环1对、银戒指1枚。经鉴定上述现金及物品价值合计30150元,被损窗户防盗网价值12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我是2012年6月2日上午11时37分发现家中被盗的,我家的步阳防盗门被人撬破了一个洞,手是从洞里伸进去将门打开的,偷东西的人在撬门时手被划开了,门上留有血迹,公安的来了后,提取了血样。我进门后看见屋里被翻乱了,写字台内影集里夹着的2000元现金、1条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硬中华香烟1条、240元的黄鹤楼香烟2条、400元的黄鹤楼香烟1条和纪念币2枚、茶叶1斤被盗走了,损失1万多元。2、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我家在红安县老工商局临街的住宅楼的3楼301,应该是2012年6月6日下午到晚上之间被盗的。家中的1台液晶电脑显示器、茶叶、烟等物品被盗了,共计损失7千余元。3、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实我们全家在外面旅游,今天早上楼上的邻居发现我家大门没关,就和我公公联系,我公公赶到我家后发现我家被盗了并通知了我们,我们就赶回来了。我家中的一台海信彩电、煤气灶、首饰若干、床上用品、油及人民币被盗了,共计损失1万多元。4、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杏花大道新村路口家具城3楼中户。我们一家人都在外旅游,8月14日早上邻居打电话说我家被盗了,我们就赶回家。我家应该是2012年8月13日夜里被盗的,家里的1枚黄金戒指和1个银手镯被盗了。5、被害人鄢某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城关镇三机厂对面的粮食供应公司2楼。昨天晚上7点20左右,我和朋友外出逛街,9点回家时发现家里被盗。被盗物品有澳门回归纪念币1套、铂金手链1条、铂金钻戒1枚、铂金钻石吊坠1条、玉石手镯1个、黄金手镯1个、黄金钻石戒指2枚、玉石吊坠、白银锁链1条、玉石手珠1串、银元6块。损失大概33000余元。6、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第一中学教师楼2楼1门101室,我是2012年12月11日下午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的,被盗的物品有人民币700元、黄金戒指1枚、电子手表1块,银手镯1个、礼品项链1条、女式斜挎包1个、500元的黄鹤楼香烟1条、茶叶1斤,共计损失2900元左右。7、被害人阮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1日下午6至7点钟,我位于红安县城关镇园艺大道47号的家里被盗,被盗的物品有人民币1700元、黄金项链1条、铂金钻戒1枚、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4个、铂金项链1条、240元的黄鹤楼香烟4条、40元1包的黄鹤楼香烟7包、90元1条的红金龙香烟7条、220元的玉溪香烟1条,共计损失23800元左右。8、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大道宏吉不锈钢厂老宿舍2楼,2012年1月20日晚上家里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人民币600元、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1对、小孩戴的银手镯1对,共计损失3760元左右。9、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城关镇金沙村冯家畈金林东街2排3楼,2013年3月4日晚9点10分我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人民币500元、12克铂金项链1条、6克铂金项链1条、1000元的黄鹤楼香烟1条、银白色的电子表1块,共计损失8200余元。10、被害人易某的陈述。证实我在红安县新街中行对面开茶叶店,今天7点左右,我发现茶叶店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眉茶81斤、芽茶23斤、野生茶5斤、龙井茶11斤、碧螺春茶14斤、毛尖茶6斤、茶叶包装8套,共计损失29100元。1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我住在红安县城关镇机场西村3栋5号1楼。2013年7月28日晚12点左右,因天气太热我到1楼休息时发现家里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42寸海信牌液晶电视机1台、落地电扇1台、12年白云边酒2瓶,共计损失6550元。1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城关镇胜利新村5栋5楼东。我是昨天刚回红安的。今天早上发现家里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1个棕色牛皮商务包及包里的人民币50800元、白色翡翠手镯1对、福禄寿翡翠摆件1个、飞利浦剃须刀1把,共计损失近80000元。13、被害人程某1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城关镇将军路55号1楼101室。昨天18时30分至20时家里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人民币1000元、黄金手镯1个、铂金手链1条、铂金耳环1对、黄金耳环1对、黄金戒指1枚。14、被害人秦某1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杏花乡河坎湾33号5楼。2013年11月23日18时许我外出吃饭,19时20分回家就发现家中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人民币10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平板电脑1台、黄金项链1条、优质茶叶10斤,共计损失15000余元。15、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31日晚上,我位于红安县城关镇南济街35号201室的仓库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15年白云边白酒3件、12年白云边白酒21件、稻花香1号白酒5件、稻花香2号白酒5件,共计损失22000元左右。16、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城关镇王家畈社区沿河小区8-3号对面2楼。2014年2月5日晚8点左右,我女儿和女婿发现有人坐在我家的防盗网上,半边身子已经进到防盗网里面,我女婿就拿东西朝那个人砸去,没打到,这个人就跑了家里没被盗什么东西。17、被害人秦某2的陈述。证实我家在红安县北门岗东村路6栋5号的1个车库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人民币10450元、“海鸥”牌手表1块、黄金项链1条,共计损失13500余元。18、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杏花乡东门村接官厅塘东角二楼。2014年3月29日晚7点左右家里被盗,被盗物品有人民币300元、凤凰图案铂金吊坠1条、长方形铂金吊坠1条、铂金手链1条、铂金钻戒2枚,共计损失19000余元。19、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城关镇南济街34栋3楼西。2014年7月20日晚上9点家里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200元1斤的绿茶6斤、100元1斤的绿茶2斤、100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2条、600元1条的黄鹤楼香烟16包、40元1包的黄鹤楼香烟7包、24元1包的黄鹤楼香烟3包、20元1包的黄鹤楼香烟2包、蓝色中兴牌手机1部、斜挎包3个、帆布包1个,共计损失8300元左右。20、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城关镇将军大道新海浪网吧附近2楼。2014年8月18日晚上11点左右我回家后发现我家厨房窗户的防盗网被人剪断了,家中没有物品被盗。21、被害人程某2的陈述。证实我在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大道银丰公司有个仓库。2014年10月20晚11点左右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稻花香二号白酒30件、长城干红葡萄酒1件,共计损失10280元。我邻居李述清说他昨天晚上看见我仓库门前停着1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仓库里有响动,还有人说话。22、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我家住在红安县城关镇红坪大道副食品商品楼2单元3楼。2015年1月30日下午3点左右家里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人民币5800元、景泰蓝花瓶1个、小瓷碗1对、银筷子1对、玉石貔貅1套、雅诗兰黛化妆品1套、香奈儿化妆品1套、驱风油1瓶、保济丸4盒、黄道益牌红花油2瓶、蛇标膏药30片、撒隆巴斯膏药2盒、加拿大饼干3盒、巧克力1盒、普洱茶和红茶各1斤,共计损失14000余元。23、被害人何某2的陈述。证实我租住在红安县城关镇丛林山2栋2号1楼。2015年3月31日晚8点左右,我和丈夫散步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了,被盗的物品有人民币22200元、现洋28个、黄金项链1条、银耳环1对、银戒指1枚,共计损失25000元左右。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1(2015年4月10日)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所扣押的物品是李建军平时带回来的。2、证人祁某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在李建军租住的房间里扣押了景泰蓝花瓶等物品。三、物证照片1、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建军所住的金桥宾馆203房间里扣押的物品照片;2、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建军前妻吴某1的家里扣押的物品照片。四、鉴定意见(一)黄冈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黄)公(刑)鉴(法)字[2015]057号证实:1、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5041600005红安县城关镇丛林山小区2015年3月31日夏方清家被盗案现场提取的螺丝刀拭子上检出人类DNA成份,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4103100001红安县城关镇2014年10月20日程某2仓库被盗案现场提取卷闸门上血迹检出人类DNA成份,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4091000007红安县城关镇2014年8月18日王家畈社区刘某3家被盗案现场提取半截黄瓜擦拭物检出人类DNA成份,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4041800006的2014年3月29日红安县何某1家盗窃案现场提取皮鞋上检出人类DNA成份,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4022200013红安县城关镇2014年2月5日王家畈社区彭某家被盗案现场提取背包内手套上检出人类DNA成份,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6、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4022200010红安县城关镇2014年2月7日北门岗东村秦某2家被盗案现场提取警用手电筒拭子上检出人类DNA成份,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7、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4021700001红安县城关镇2014年1月31日南济街杏花粮管所商品楼201室张某2家被盗案现场提取螺丝刀柄拭子上检出人类DNA成份,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8、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3112600002红安县杏花乡2013年11月23日秦某1家被盗案现场阳台上血迹经检验为人血,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血迹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9、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3042300006红安县2013年4月15日新街茶缘茶庄被盗案现场提取的迷彩裤上血迹经检验为人血,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血迹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0、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3030700001红安县2013年3月4日王某家被盗案现场提取的衣服上检出人类DNA成份,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1、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3013100001红安县城关镇2013年1月20日不锈钢厂宿舍陈某家被盗案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为人血,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血迹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2、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02013011100006红安县2013年1月1日园艺大道47号盗窃案现场提取的血痕经检验为人血,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血迹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3、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212200005红安一中2012年12月11日教师宿舍楼101号吴某2家被盗案现场提取自制螺丝刀柄拭子上检出人类DNA成份,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4、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2082300009红安县2012年8月13日杏花乡东门村新屋垸余某家被盗案塑钢窗户上的血迹经检验为人血,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血痕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5、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2061200001红安县城关镇2012年6月7日工商局罗某家被盗案防盗门上的血痕经检验为人血,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血痕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6、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2060800001红安县人民医院汪某家被盗案防盗门把手上的血痕经检验为人血,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血痕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二)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红)公(刑)鉴(痕)字[2015]1号鉴定文书证实:2012年8月13日晚,红安县杏花大道姜某家发生1起盗窃案,现场不锈钢防盗网上提取的1枚指印与犯罪嫌疑人李建军的右手中指手印同一。(三)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红)公(刑)鉴(痕)字[2015]2号鉴定文书证实:2013年8月7日晚,红安县城关镇胜利新村五栋五楼张某1家发生1起盗窃案,现场白色朔料窗户上提取的1枚指印与犯罪嫌疑人李建军的右手中指手印同一。(四)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红)公(刑)鉴(痕)字[2015]3号鉴定文书证实:2013年7月28日晚,红安县城关镇机场西村3东5号1楼胡某家发生1起盗窃案,现场提取不锈钢防盗网上的1枚指印与犯罪嫌疑人李建军的右手中指手印同一。(五)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红)公(刑)鉴(痕)字[2015]4号鉴定文书证实:2013年10月15日晚,红安县城关镇将军路55号1楼101室程某1家发生1起盗窃案,现场卧室铁盒子上提取的1枚指印与犯罪嫌疑人李建军的左手中指手印同一。(六)湖北省红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红)公(刑)鉴(痕)字[2015]5号鉴定文书证实:2014年7月20日晚,红安县城关镇南济街34栋3楼西刘某2家发生1起盗窃案,现场遗留的千斤顶上提取的手印与犯罪嫌疑人李建军的左手中指手印同一。(七)红价鉴证字[2015]08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被盗物品及防盗门、窗损失共计人民币414163元。(八)红价鉴证字[2015]129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被盗物品及防盗门、窗损失共计人民币441362元。五、书证1、红某(刑)勘[2012]32号“2012.6.2”红安县人民医院家属楼汪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红某(刑)勘[2012]56号“2012.6.6”罗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红某(刑)勘[2012]51号“2012.8.13”姜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红公(刑)勘[2012]52号“2012.8.13”余小菊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红某(刑)勘[2012]37号“2012.9.2”鄢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红某(刑)勘[2014]67号“2012.12.10”吴某2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红某(刑)勘[2013]1号“2013.1.1”城关镇园艺路47号阮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红某(刑)勘[2013]9号“2013.1.20”陈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9、红某(刑)勘[2013]16号“2013.3.4”红安县城关镇沿河大道金林街王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0、红某(刑)勘[2013]103号“2013.4.15”红安县城关镇新街“茶缘茶庄”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1、红某(刑)勘[2013]51号“2013.7.28”胡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2、红某(刑)勘[2013]104号“2013.8.7”红安县城关镇胜利新村张某1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3、红某(刑)勘[2013]60号“2013.10.15”程某1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4、红某(刑)勘[2013]32号“2013.11.23”杏花乡河坎湾33号秦某1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5、红某(刑)勘[2014]01号张某2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6、红某(刑)勘[2014]37号“2014.4.27”红安县北门岗东村秦某2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7、红某(刑)勘[2014]105号“2014.3.29”红安县杏花东门社区何某1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8、红某(刑)勘[2014]67号“2014.7.20”刘某2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9、红某(刑)勘[2014]101号“2014.8.18”红安县城关镇王家畈社区王景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0、红某(刑)勘[2014]06号“2014.10.20”程某2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1、红某(刑)勘[2015]10号“2015.2.11”红安县华盛达房地产公司张勤俭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2、红某(刑)勘[2015]12号“2015.3.30”红安县市政公司食堂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3、红某(刑)勘[2015]7号“2015.3.31”夏方清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4、红安县公安局红某(刑)扣字[2015]012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015年4月7日):公安机关从李建军前妻吴某1居住的房屋里对疑似被盗赃物予以扣押。25、红安县公安局红某(刑)扣字[2015]01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015年4月8日):公安机关从李建军租住在金桥宾馆203房间里的疑似被盗赃物予以扣押。26、红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7年3月1日作出关于对李建军抢劫、盗窃案两份鉴定书出现错误的说明。1、刑事侦查卷宗第三卷中第36页第7行“JC(现场不锈钢窗户上照相提取的手印痕迹一枚)”,该行应为“JC(现场遗留的千斤顶上照相提取的手印一枚)”,该错误产生原因是在制作该份鉴定书时是套用其他鉴定书作模板,该行未作修改。该手印痕迹来源见本案卷宗第七卷第17页至第22页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2、刑事侦查卷宗第三卷中第24页第16行“JC1(现场不锈钢窗户上照相提取的手印痕迹一枚)”应为“JC1(现场不锈钢防盗网上照相提取的手印痕迹一枚)”,第17行“JC2(现场不锈钢窗户上照相提取的手印痕迹一枚)”应为“JC2(现场不锈钢防盗网上照相提取的手印痕迹一枚)”。该错误产生原因也是在制作该份鉴定书时套用其他鉴定书作模板,该两行括号中的内容未修改。该手印痕迹的提取来源见本案卷宗第六卷中“2013.7.28”胡某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六、辨认笔录1、2015年4月22日,被害人钟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家中部分被盗物品。2、2015年4月14日,被害人鄢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家中部分被盗物品。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起诉书中指控的抢劫不实;起诉书中指控的28起盗窃案中有19起是我做的,但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有异议;从我前妻家里及我住的宾馆房间中扣押的物品有的是我买的,有的是我捡的;我没有给马建军任何东西。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被告人李建军是否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只有两名被害人的指认,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且被害人对作案人体貌特征的描述与被告人的体貌特征有差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其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关于被告人李建军盗窃事实的认定。被告人李建军对起诉书中指控其犯盗窃罪中第1、2、3、4、6、7、8、9、10、12、13、14、15、16、17、18、21、22、26起共19起犯罪事实,有其当庭供述,且有从案发现场遗留物提取的DNA、痕迹的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等证据印证,予以认定。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第5、23起犯罪事实,虽无鉴定结论,但从被告人李建军前妻居住的房屋及被告人租住的宾馆处所扣押的物品中,被害人鄢某、钟某辨认出其部分失窃物品,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印证,被告人对此两笔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盗窃胡某、刘某2家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述两起手印鉴定书存在重大错误,认为该鉴定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重审时,公安机关作了办案说明,并经当庭质证,其说明也与一审卷宗中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指纹的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印证,送检的检材与手印鉴定书载明的检材不一致系笔误所致,公安机关在重审时纠正了其工作上的失误,故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上述两笔盗窃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三、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价格鉴定机构依据被害人的陈述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在被告人、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后,价格鉴定机构又作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是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定的。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是法定的价格认证机构,其仅对涉案财物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对于被告人李建军盗窃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其它相关证据作出认定。在鉴定机构作出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时,依据被告人李建军的犯罪事实,并结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采信。综上,被告人李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方法入室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李建军在盗窃过程中有两次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抢劫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被告人李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诉人李建军上诉诉称,1、原判认定的其盗窃鄢某、钟某、张某2、胡某、刘某2家财物不是我所为。2、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的价格认定有失公正。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李建军自2012年6月以来,先后在红安县城关镇、杏花乡等地入采取破坏性手段入室盗窃作案共23起,盗窃现金、首饰、烟酒及其他物品共计折款350672元。以上事实和证据同一审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方法入室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李建军提出原判认定的盗窃鄢某、钟某、张某2、胡某、刘某2家财物不是其所为。经查,一审判决认定的盗窃鄢某、钟某家财物犯罪事实,虽无鉴定意见,但从李建军前妻居住的房屋及李建军租住的宾馆处所扣押的物品中,被害人鄢某、钟某辨认出其部分失窃物品,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印证,李建军对此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的李建军盗窃张某2家位于红安县城关镇南济街35号201室的仓库财物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黄冈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黄)公(刑)鉴(法)字[2015]057号鉴定意见》:物证编号为W4211000002014021700001红安县城关镇2014年1月31日南济街杏花粮管所商品楼201室张某2家被盗案现场提取螺丝刀柄拭子上检出人类DNA成份,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嫌疑人李建军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等证据证实,李建军此节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李建军盗窃胡某、刘某2家财物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李建军提出上述两起手印鉴定书存在错误,认为该鉴定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原审重审时,公安机关作了办案说明,并经当庭质证,其说明亦与一审卷宗中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指纹的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印证,送检的检材与手印鉴定书载明的检材不一致系笔误所致,公安机关在一审重审时纠正了其工作上的失误,故上述两起盗窃犯罪事实予以认定。李建军此节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李建军上诉提出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异议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价格鉴定机构依据被害人的陈述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在李建军对此提出异议后,价格鉴定机构又作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结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是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定的。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是法定的价格认证机构,其仅对涉案财物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对于李建军盗窃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其它相关证据作出认定。在鉴定机构作出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时,一审判决依据李建军的犯罪事实,并结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建军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建军在盗窃过程中有两次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韵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