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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孟某1、孟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1,孟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1,女,200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孟某2,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孟某1与被执行人孟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32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