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邹欣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邹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杨洁,行长。被执行人邹欣欣,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八里湖支行诉邹欣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31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