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海勇与六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勇,张晓阳,陈秀清,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海勇。被执行人张晓阳。被执行人陈秀清。被执行人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海勇与被执行人盘锦市第六运输公司、陈秀清、张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