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33号之一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68号红河枫景15幢2-5,组织机构代码05172986-2。法定代表人:黄中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成,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赓,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892425D。法定代表人:谌振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渝05民初13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渝民辖终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赖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