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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玲诉被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玲,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66号原告:王美玲,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住所志丹县顺宁镇。法定代表人:沈复孝,该厂厂长。原告王美玲诉被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美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玲撤回对被告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的起诉。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