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8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上海骅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骅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8106号原告:上海骅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杰,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上海骅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骅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骅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骅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上海骅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艺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