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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亚荣与被执行人赵金生、杨娟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亚荣,赵金生,杨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90号申请执行人:白亚荣,女,1961年5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赵金生,男,1964年4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杨娟利,女,1968年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白亚荣与被执行人赵金生、杨娟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亚荣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白亚荣彩礼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被执行人杨娟利已履行了1005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亚荣已领取,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