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丁宗雷、翟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宗雷,翟海玉,陆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102号申请人:丁宗雷,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申请人:翟海玉,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陆庆英(系翟海玉之妻),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丁宗雷诉被申请人翟海玉、陆庆英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丁宗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翟海玉、陆庆英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宗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翟海玉、陆庆英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丁宗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兴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