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占奎与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普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奎,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普华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5133号原告:刘占奎,男,1980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普华,男,1982年12月0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刘占奎与普华、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原告刘占奎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占奎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刘占奎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