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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1行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覃景安诉紫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景安,覃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1行初81号原告覃景安,男,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毛坝镇瓦滩村十三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4809067713。委托代理人韦建信,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紫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紫府路东段8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610924016054791E。法定代表人夏德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茂学,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覃运春,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毛坝镇瓦滩村十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景安诉被告紫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覃景安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景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景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景安负担。审判长 袁 涛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陈 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斯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