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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泽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0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泽强,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商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泽强于2017年5月3日22时30分许,醉酒驾驶福田牌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某KTV门前,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9mg/100ml。被告人王泽强于2017年5月3日自动投案。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泽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家属帮助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泽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泽强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泽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泽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泽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荣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