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春荣、佘祥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荣,佘祥海,郭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荣,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佘祥海,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郭玉芬,女,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王春荣与被执行人佘祥海、郭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佘祥海、郭玉芬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