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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祈某某与被告仇某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祈某某,仇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840号原告: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广央、卢莹,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祈某某与被告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