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祈某某与被告仇某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祈某某,仇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840号原告: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广央、卢莹,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祈某某与被告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