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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福龙、华仲文与杜晓崎、苏翼芬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龙,华仲文,杜晓崎,苏翼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044号申请执行人王福龙。申请执行人华仲文。被执行人杜晓崎。被执行人苏翼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福龙、华仲文与杜晓崎、苏翼芬合同纠纷一案。申执行标的为,给付赔偿款135000元、违约金20000元、承担诉讼费17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福龙、华仲文同意被执行人杜晓崎、苏翼芬承诺分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杜晓崎、苏翼芬已履行义务款104506元。因分期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王福龙、华仲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承诺履行义务,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