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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金福来家具有限公司与侯马市鑫海湾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福来家具有限公司,侯马市鑫海湾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59号原告河南金福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吴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吕宏海,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朱一枫,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马市鑫海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崔心巧,董事。委托代理人董贵元,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希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福来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侯马市鑫海湾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福来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四十七元,减半收取九百七十四元,由原告河南金福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刁婧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