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云鹤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鹤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刑初46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云鹤,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云鹤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敬、王晶,被告人赵云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海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赵云鹤用个人信息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申领牡丹信用卡,卡号为XXXX,信用额度为28000元,自2015年5月8日开始通过取现、跨行等方式消费,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6年3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通过人工电话、系统短信催收后,截止10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报案赵云鹤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金额为本金27969.25元,滞纳金2362.98元和利息3115.80元。2016年11月4日赵云鹤归还34771.79元。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赵云鹤使用个人信息通过网上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的龙卡信用卡,卡号为XXXX,信用额度为13000元,自2016年1月19日赵云鹤开始通过取现、刷卡等方式消费,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6年3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委托沈阳盛业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后,截止2015年10月24日,该卡拖欠本金12723.50元、滞纳金和利息2293.86元。2016年11月4日赵云鹤归还1501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云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赵云鹤对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接过短信,但没接过电话,也没收到过函。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赵云鹤用个人信息向位于海州区解放大街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XXXX信用额度为28000元的信用卡,自2015年5月8日开始通过取现、跨行等方式消费,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6年3月5日。发卡行通过人工电话、系统短信催收后,截止2010年10月25日,该卡拖欠本金27969.25元、利息3115.80元、滞纳金2362.98元。2016年11月4日赵云鹤归还钱款人民币34771.79元。2、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赵云鹤使用个人信息通过网上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的龙卡信用卡,卡号为XXXX,信用额度为13000元,自2016年1月19日赵云鹤开始通过取现、刷卡等方式消费,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6年3月26日。截止2015年10月24日,该卡拖欠本金12723.50元、滞纳金和利息2293.86元。2016年11月4日赵云鹤归还15018元。2016年10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阜新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赵云鹤透支本金人民币27969.2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均未归还,公安机关遂给以立案。2014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接到龙卡发卡行部分报案材料后,找到赵云鹤,其交待了透支龙卡后经催要仍不归还的事实,同时又主动交待了透支牡丹卡经多次催要仍不还的事实。同月25日建设银行将全部报案材料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并同日向赵云鹤出具拘传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法庭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卡号尾号为2915牡丹卡交易记录明细,龙卡信用卡网上申请确认单、身份证联网核查、卡号尾号2470交易,转账凭证,催收记录,还款凭证,情况说明,证人李某辉、褚某云的询问笔录,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赵云鹤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云鹤恶意透支工商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指控被告人赵云鹤利用其卡号码为XXXX的龙卡透支12723.50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发卡行未完成二次不同方式的有效催收,发卡行委托第三方催收,应提前告知。2、第三方上门催收无非利害关系人见证,亦无录像、照片以佐证,加之被告人赵云鹤否认,难以认定进行了有效催收。3、即使认定上门催收行为有效,其催收距立案日不满三个月。被告人赵云鹤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云鹤的犯罪行为虽为公安机关发觉,但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讯问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宜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赵云鹤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主动返还所透支的全部资金,亦属从轻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赵云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云鹤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佟 强审 判 员 赫 鑫人民陪审员 赵艳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艳萍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