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黎兵、罗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黎兵,罗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097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律事务部副经理。系特别授权。被告伍黎兵。被告罗黎。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与被告伍黎兵、罗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伍黎兵、罗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