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谭良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良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20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良章,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良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谭良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谭良章通过电话134××××2760与购毒人员雷某取得联系后,于当日下午4时许,窜至中山市中山二路人力资源中心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2包给雷某,并收取雷某50元车费。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谭良章,从谭良章处缴获上述人民币450元、手机1台(号码为134××××2760),从雷某处缴获毒品2包(经检验及称重,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39克)。归案后,谭良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良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良章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谭良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良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克、手机1台(号码为1341531****),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翟燕云连宜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