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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行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居民委员会、洛阳伊滨区诸葛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居民委员会,洛阳伊滨区诸葛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行终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法定代表人常庚辰,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国辉,该居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添军,该居委会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伊滨区诸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伊滨区诸葛镇诸葛街。法定代表人王东伟,镇长。委托代理人徐朝阳,该镇政府党委副书记。上诉人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行初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偃师市诸葛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实施了“村改居”变更为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居民委员会。2012年被告洛阳伊滨区诸葛镇人民政府为了实施新希望社区项目,安置杨堂村、西马村的居民,在原司马村选取约160亩的土地拟开发建设,并于当年2、3月份按每亩31700元的标准向该约160亩土地所涉的160余户村民发放了相应的补偿款总计500余万元。2014年麦收后,被告用砖砌围墙将该约160亩土地圈起,不许村民耕种。2015年8月,原告新班子产生后,要求被告将该涉案土地移交,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该160亩土地现大部分仍为荒地,至今尚未立项,也未开发建设。原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原告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不享有村民委员会所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对诸葛镇政府圈占原司马村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驳回原告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上诉人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称,农村出现的“村改居”现象,引发了许多政策性问题,特别是“村改居”的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适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在解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清楚地指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省份大力推行农村社区建设,许多城郊村、镇驻地周边村的村民委员会改建为居民委员会,但实际上这些社区(村)还保留集体所有土地,居民(村民)仍然以各种形式承包经营土地。这些以集体所有土地为基础的农村社区与城市居民社区在性质上根本不同,农村社区仍然属于村的范畴,其居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城市居民,因此农村社区虽然已经成立居民委员会,但其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自治制度仍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现实来看,换届选举工作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还有农村医疗保险、新农合、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农业三项补贴等都还是农村这一套政策,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司马社区共有5000多亩土地,到目前为止,有征地协议可查的只有1773亩,这样的农村社区能等同于城市社区吗?我们这个仍拥有3000多亩集体土地的农村居民委员会既然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们理所当然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村民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土地所有权,处置集体资源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处置集体资源。鉴于上述理由,特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偃师市诸葛镇司马村村民委员会虽然于2013年实施了“村改居”,变更为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司马社区还保留着集体所有土地,以集体所有土地为基础的农村社区与城市居民社区在性质上根本不同,农村社区仍然属于村的范畴,其居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城市居民,因此司马社区虽然已经成立居民委员会,但仍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上诉人洛阳伊滨区诸葛镇司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行初13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王 艺审 判 员  李扬丽助理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孟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