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红胜、徐钱有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红胜,徐钱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3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余红胜,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钱有,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上诉人余红胜因与被上诉人徐钱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2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红胜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红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广明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