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唐小林与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林,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806号原告:唐小林,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498219-7。法定代表人:邓恩岳,总经理。原告唐小林诉被告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唐小林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林诉被告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唐小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小林负担。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雅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