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16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佳妮与翟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佳妮,翟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6026号原告:林佳妮,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娟、江英毫,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婷,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原告林佳妮与被告翟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佳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佳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翟婷即日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2.8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3日,翟婷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在微信上向林佳妮借款合计12.8万元,林佳妮通过其丈夫的账户向翟婷转账支付借款,之后林佳妮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均未清偿。故诉诸法院。翟婷未作答辩。原告林佳妮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翟婷未到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异议事实如下:2016年6月14日YAPCHINLOONG通过其账户转账5.5万元给翟婷。2016年6月19日YAPCHINLOONG通过其账户转账1.5万元给翟婷.2016年6月20日YAPCHINLOONG通过其账户转账3万元给翟婷。2016年6月23日YAPCHINLOONG通过其账户转账2.8万元给翟婷。YAPCHINLOONG系林佳妮的丈夫。林佳妮提供其与翟婷的微信记录载明,2016年6月23日翟婷:佳妮,不好意思我想麻烦你件事,我这边因为朋友借了我的钱,突然回复我说暂时无法转给我,要明后天还我,因为我这边很急,所以想问你能否最后帮我一次,明后天钱到位我一并转回你。林佳妮:你要多少?翟婷:2.8万可以?感谢的不得了。林佳妮:好的。本院认为,翟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佳妮主张其出借款项给翟婷,并提供微信记录、转账凭证予以证明,且翟婷未到庭抗辩,故本院采信林佳妮的主张,即林佳妮出借翟婷12.8万元,故林佳妮要求翟婷归还借款本金12.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林佳妮并未提供有关利息的约定记录,故其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翟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佳妮偿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以1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翟婷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