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红与张会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张会忠,李传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219号原告:刘红。被告:张会忠。被告:李传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开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玲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诉被告张会忠、李传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传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对被告李传宝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