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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11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贵秀与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贵秀,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贵秀,女,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子龙,男,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2557K,住所地怀化市顺天北路。法定代表人谢永健,男,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彭贵秀与被执行人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9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