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海山与温爱先、温河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山,温爱先,温河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908号原告刘海山,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温爱先,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温河旺,男,199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刘海山诉被告温爱先、温河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刘海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刘海山承担。审判员 刘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