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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跃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596号原告: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农资钢材市场E1-17号。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杰,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五里行政村1幢。法定代表人:丁少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跃武,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季云玲审 判 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