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跃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596号原告: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农资钢材市场E1-17号。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杰,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五里行政村1幢。法定代表人:丁少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跃武,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季云玲审 判 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