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丁兴鲁、秦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丁兴鲁,秦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3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主要负责人:许让波,职务:行长。被告:丁兴鲁,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秦营,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被告丁兴鲁、秦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丁兴鲁、秦营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卫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