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203-1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宜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谭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宜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203-12206号原告深圳宜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飞。(12203号案)被告李剑,男,汉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12204号案)被告张尚杰,男,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桑植县。(12205号案)被告邹彬,男,汉族,1992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12206号案)被告谭淦,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四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宜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四案案件受理费合计20元,由原告深圳宜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成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