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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梁顺均与黄明平、苏州科廷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顺均,黄明平,苏州科廷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019号原告:梁顺均,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黄明平,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苏州科廷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开发区远轻路78号。法定代表人:黄明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经济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法定代表人:郭超。原告梁顺均与被告黄明平、苏州科廷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顺均来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顺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梁顺均负担。审判员  王建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初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