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柳州宏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军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宏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韦军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1民初1377号原告:柳州宏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南环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锦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炳快,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韦军锋,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告柳州宏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韦军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明光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锦标、韦炳快,被告韦军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将车号为桂B×××××的车辆转移过户到被告名下;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专项违约金3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被告自愿将桂B×××××号贷车挂靠在原告处,由原告进行管理,合同期限为三年;挂靠期间被告须主动把足额的保险费用交给原告,由原告统一定点代购车辆保险(包括强制险、保额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商业险、货损险、座位险、乘员险及其他相关附加险等),保证无保险不上路。如被告车辆保险期限己到,尚未按规定购买保险,原告所代垫的保险费用,原告有权按保险费总额按日收取1%的滞纳金,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车辆一切业务手续并不给予办理营运证、行驶证审验或者直接采取报停、报废、注销营运资格、扣押、单方解除合同等措施,因被告违约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可在诉讼中主张3000元人民币的涉诉专项违约金。从2017年2月1日车辆商业险到期后,被告只购买了交强险,拒绝购买商业险,违反了双方挂靠合同的约定,且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然拒绝购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的车辆挂靠合同,要求把车辆转移过户到被告名下。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车辆挂靠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车辆挂靠关系。被告韦军锋未予答辩,未提交证据,也未参加庭审,视其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证据予认定。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系具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原、被告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桂B×××××号大贷车挂靠在原告经营三年;挂靠期间被告须主动把足额的保险费用交给原告,由原告统一定点代购车辆保险,包括强制险、保额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商业险、货损险、座位险、乘员险及其他相关附加险等,保证无保险不上路。车辆保险期限过期被告按约定购买保险,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等,因被告违约而提起诉讼的,原告可在诉讼中主张3000元涉诉专项违约金。2017年2月1日该车商业险到期,被告只购买了交强险,拒绝购买商业险,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然拒绝购买。原告无奈而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严格履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将大货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却不按合同约定购买相应的商业险,增加了原告的风险,经原告催告,其仍拒绝购买商业险,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依合同约定提出上述诉请,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柳州宏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韦军锋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17年6月1日解除。二、被告韦军锋支付原告柳州宏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项违约金3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负担,连同债务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限债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明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韦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