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孟术萍与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术萍,程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945号原告:孟术萍,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蓬,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恒,男,生于1985年11月21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孟术萍与被告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孟术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术萍撤回对被告程恒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390.00元,由原告孟术萍负担。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木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