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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晓明与邓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明,邓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2148号原告:朱晓明,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邓建飞,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朱晓明与被告邓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建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晓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5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原告朱晓明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建飞向原告朱晓明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邓建飞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归还借款。原告朱晓明现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建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建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晓明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建飞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