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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云平与文桂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平,文桂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177号原告:李云平,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文桂彬,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平诉被告文桂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平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云平负担。审判员  常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