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云平与文桂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平,文桂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177号原告:李云平,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文桂彬,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平诉被告文桂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平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云平负担。审判员 常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