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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2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温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2字第191号原告:温某,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住天镇县。被告:孙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住天镇县玉泉镇和平里花园巷0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责承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