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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某甲申请宣告闫某乙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2民特2号申请人闫某甲,男,生于1955年2月16日,住城固县。申请人申请宣告闫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闫某甲诉称:闫某乙系其儿子。1993年4月23日,闫某乙在村口突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闫某乙失踪。经查明:闫某乙,男,生于1989年11月10日,汉族,住城固县。闫某乙于1993年4月23日突然失踪,时值3岁,无个人财产。申请人闫某甲申请宣告闫某乙失踪,并附有城固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某某村委会出具的关于闫某乙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闫某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失踪。申请人闫某甲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的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条件的利害关系人。闫某乙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刊登的公告已满法定期间三个月,闫某乙仍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事实能够得到确认,应依法宣告闫某乙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闫某乙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 李 优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昕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