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方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785号原告:方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181号。。负责人:邵华,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方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方红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不同意调解,方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红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红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许明正人民 陪 审员 疏 波人民 陪 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