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2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松原市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前郭县长山人民商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县长山人民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190-3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青年大街开发区委员会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念存,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6642973106被执行人前郭县长山人民商场,地址前郭县长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喜发,系经理。营业执照号220721000011595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县长山人民商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前郭县长山人民商场所有的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拍卖。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前郭县长山人民商场所有的位于长山镇长化街土地证号前国有(89)字第31504号、面积59**平方米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进行了现价评估并拍卖。拍卖程序中第三人王念存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3200225.70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并已经将全部拍卖价款交纳至本院。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英伟代理审判员 张京孝代理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