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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秋生、杜艳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秋生,杜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杜秋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艳红,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杜秋生与被执行人杜艳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杜秋生的申请。被执行人杜艳红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杜秋生23600元并交纳执行费35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吉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