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6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斯凤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斯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经济开发区舜江路499号。负责人李忠。被执行人斯凤清,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斯凤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斯凤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286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7000元,另经向辖区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60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