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刘中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刘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8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荣杰,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丙书,阜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地矿股股长。被执行人刘中刚,男,1971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其作出的阜国土资字【2016】0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阜国土资字【2016】092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王集乡王恒南村集体土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976平方米退还王集乡王恒南村集体。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9号向被执行人刘中刚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刘中刚在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0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阜国土资字【2016】0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976平方米退还王集乡王恒南村集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重九审 判 员 李栋胜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琼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