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亢彩屏与亢爱丽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彩屏,亢爱丽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723号原告:亢彩屏,女,193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翼,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春,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亢爱丽,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原告亢彩屏与被告亢爱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亢彩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亢彩屏撤诉。案件受理费9445元,减半收取4723元,由亢彩屏负担。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常晴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