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与张培金、范成菊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张培金,范成菊,麻建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259号原告: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416室。法定代表人:张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勇,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金,男,1974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范成菊,女,1984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麻建斌,男,1991年x月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培金、范成菊、麻建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x月x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171元,由原告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君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