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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董三南、施绍宣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三南,施绍宣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三南,女,1996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陇川县,景颇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施绍宣,男,1997年10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三南、施绍宣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敏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三南、施绍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三南、施绍宣先后加入“肌佩诗”化妆品直销的传销组织。2016年11月,被告人董三南在李某(真实身份不祥)的授意下,在QQ上以“疯疯癫癫的姑娘”的网名与被害人代某聊天,并确认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2月8日,在被告人董三南的邀请下,代某来到南昌县莲塘镇玺悦城与被告人董三南见面。之后,被告人董三南、施绍宣于当天晚上6时将被害人代某骗至位于南昌县人民医院附近居民楼内的一传销窝点。后被告人董三南、施绍宣在该传销窝点负责人盘中德(真实身份不祥)的授意下,每天带领代某到其他窝点上有关“肌佩诗”的传销课,并采取贴身跟随、二十四小时陪同、每日劝说等方式不让被害人代某离开,限制代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2月13日上午,民警查获代某上课的传销窝点,将被告人董三南、施绍宣当场抓获,被害人代某被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三南、施绍宣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董三南、施绍宣非法拘禁被害人超过24小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三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二、被告人施绍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