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管海卫与陈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海卫,陈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海卫,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纪云,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管海卫与陈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大港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对被执行人陈纪云名下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上海花园5幢504室予以查封,对其在大丰海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12万元予以冻结。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烨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