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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管海卫与陈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海卫,陈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海卫,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纪云,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管海卫与陈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大港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对被执行人陈纪云名下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上海花园5幢504室予以查封,对其在大丰海港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12万元予以冻结。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烨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