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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剑、黄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剑,黄建文,江西建元旅业有限公司,上饶市建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横峰县横峰宾馆实业有限公司,铅山县铅山宾馆实业有限公司,弋阳县金鼎龟峰山庄休闲渡假有限公司,黄建明,吴亮亮,黄南昌,徐荷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945号申请执行人:赵剑,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黄建文,男,汉族,住横峰县。被执行人:江西建元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饶市建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横峰县横峰宾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西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铅山县铅山宾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狮江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弋阳县金鼎龟峰山庄休闲渡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圭峰镇龟峰一景区。法定代表人:黄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建明,男,汉族,住横峰县。被执行人:吴亮亮,男,汉族,住横峰县。被执行人:黄南昌,男,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徐荷仙,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剑与被执行人黄建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330万元及利息,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项昕宇